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有關本所檢討現有內部
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落實執行內部控
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八)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工作分組:本小組為達成上開工作事項,業已依本所業務權責分工,
於任務編組下設各工作分組。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課課長。
(二)本所社會課課長。
(三)本所人文課課長。
(四)本所公用及建設課課長。
(五)本所農業課課長。
(六)本所秘書室主任。
(七)本所人事室主任。
(八)本所會計室主任。
(九)本所政風室主任。
五、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所課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
形。
六、各課室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規定(共通性作業除外),應依業
務屬性提報業務權責主管機關。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所秘書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內部控制制度及自
行評估作業幕僚單位為本所會計室、內部稽核幕僚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