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有關劃定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
水利局),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
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中市各地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市各
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水利局:
1.審議及會勘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及核轉。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
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
件及異議案件處理。
6.保管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並提供
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7.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
8.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等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農業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3.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之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本市各區公所:
1.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3.配合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4.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
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本市各區公所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主動檢討提報外,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亦得提出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水利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住址;建議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其名稱、
負責人及地址。
(二)建議劃入或劃出之地點及地號、地段。
(三)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四)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水利局公告週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
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
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
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
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
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公告之山坡地範
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劃出山坡地範圍(包含標高一百公尺以下之地區)鄰近海邊,且劃出後
之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者,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經審議應規劃設置滯洪設施者,於完成設置始予公告。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
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
圖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ㄧ之相關圖資。
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
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
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作為研判之依據: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
方格線之方格,以下列公式求其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方格內平均坡度(%)。
n:等高線與方格邊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下:
n值 坡度(S%)
≦2 <5﹪
≦4 ≦10﹪
≦12 ≦30﹪
≦22 ≦55﹪
≦40 ≦100﹪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
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公尺)。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
,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下:
等高線間距之水平距離L1(cm) 相當之地面距離L2(m) S(%)
≧2 ≧100 ≦5
≧1 ≧50 ≦10
≦0.3 ≦15 ≧30
≦0.18 ≦9 ≧55
≦0.1 ≦5 ≧100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原始
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
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
,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劃出區為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
為定案邊界。
十、本市各區公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關係人提出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申請時,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格
式如表三),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程序:
(一)山坡地範圍劃入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
2.初步勘劃(以下簡稱初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
圍界線描繪在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之地籍圖上。
3.繪製圖冊: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
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
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
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
冊(如表四)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圖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
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
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
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本府水利局會同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農業局、地政局等
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查意見表(如表五)所列條件審查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
(二)山坡地範圍劃出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
2.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3.繪製圖冊: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應製作符合本要點第6點之「
坡度分布圖」、「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及劃出山坡地之
土地清冊(如表四),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另於四千八百分之
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市地段圖、五
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
(1)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原劃定界址。
(2)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變更之界址。
(3)檢討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
」。
4.初劃圖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
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
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本府水利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機
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查意見表(如表六)所列條件審查修正
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三)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審議小組設
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
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
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辦理公告,公
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同時函送變更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
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展示完竣,由本府及變更地所在地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
,以備閱覽。
十二、本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計畫逕送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初劃展示及疑義處
理,經臺中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再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並依前點第六款公開展
示。
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由水利局將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