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發揮臺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功能,並
推廣文學及相關文化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本須知所稱本館場地係指研習講堂、文學公園園區。
四、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文學及相關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
館場地。
前項活動係指:文學教育推廣活動、文學相關學術活動、文學相關新
書發表、其他相關文化活動及講座。
如為其他機關或民間單位與文化局共同合作辦理,有關文學相關新書
發表活動,除可使用本館場地外,由文化局協助於本館網站刊登活動
訊息及印製海報,以增進宣傳效益。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塡具使用申請表及活動
計畫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文化局提出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不予核准使用。
六、文化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
改期或取消。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各種政黨政治及宗教活動。
(五)與本館宗旨無涉之商業行為。
(六)有毀損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活動項目顯有影響或已影響場所安寧、秩序、公共安全或環境
衛生,經勸導制止無效。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須知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八、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館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容留人數。
(二)申請人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並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
(三)使用本館場地時,每一迴路中的所有電器設備之電流量(包含
啟動電流量)應符合安全電流之上限。
(四)未經文化局同意,不得擅自加裝燈光、音響、舞台或吊具等各項
設備,如需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文化局同意。
(五)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建
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六)本館為歷史建築,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明火;不得在地板
、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
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七)工作車輛不得駛進園區內。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
復,其費用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法修復應以賠償相同財產為
原則,無相同財產可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
並按使用年限折舊計算賠償金額。
十、在本館場地張貼或擺設活動宣傳旗幟及海報,應在文化局指定之處所
為之。
十一、本須知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