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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主管特殊教育學校、臺中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教育班)教師授
    課節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集中式特教班
        。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巡迴輔導班。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下表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但有特殊情
        形者,得於不影響員額編制、學生受教權,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四、實施原則:
    (一)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致
        授課分鐘數不足,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採計。
    (二)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授課節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時
        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得納
        入授課節數。
    (三)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外,應比照普通
        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四)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
        班會或教學活動,並併入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五)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
        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節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
    (六)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七)資優資源班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
        間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
        星期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五、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教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職務,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但因特
        殊原因需兼任其他行政職務時,應報本局核准。
    (二)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職
        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
    (三)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優先由具特教教師
        資格之教師對等補足。


六、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
    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
    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七、兼任本局或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星期以授課
    二節為原則。


八、學校主管處(室)應依本要點查核教師授課節數及課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