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主管特殊教育學校、臺中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教育班)教師授
課節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集中式特教班
。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巡迴輔導班。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下表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但有特殊情
形者,得於不影響員額編制、學生受教權,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四、實施原則:
(一)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致
授課分鐘數不足,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採計。
(二)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授課節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時
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得納
入授課節數。
(三)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外,應比照普通
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四)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
班會或教學活動,並併入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五)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
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節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
(六)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七)資優資源班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
間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
星期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五、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教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職務,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但因特
殊原因需兼任其他行政職務時,應報本局核准。
(二)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職
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
(三)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優先由具特教教師
資格之教師對等補足。
六、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
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
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七、兼任本局或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星期以授課
二節為原則。
八、學校主管處(室)應依本要點查核教師授課節數及課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