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為辦理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
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營運敦親睦鄰,回饋地方,特
訂定本要點。
二、自一○○年度起由建設局每年編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一十萬元整,編
列期間至本場營運終止後一年為止。
三、本場回饋範圍為本市神岡區新庄里、圳堵里及圳前里。
四、回饋經費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購、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二)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有關環境公害監督及監測鑑定等事項。
(四)有關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觀摩活動事項。
(五)其他環境維護及建設事項。
五、回饋金由神岡區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經建設局核定後,由神岡區
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