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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住宅租金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政
    策與住宅計畫,設臺中市政府社會住宅租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本市公有社會住宅租金價格審議及修正。
    (二)本市公有社會住宅管理費審議及修正。
    (三)本市公有社會住宅內停車費審議及修正。
    (四)本市公有社會住宅內非住宅單元之租金價格審議及修正。
    (五)經本府核准並以多目標使用、都市更新、聯合開發、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等開發方式投資興辦之社會住宅,其社會住宅租金、
        管理費、停車費價格之審議及修正。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租金、管理費、停車費價格,奉市長核定
        後,始得據以執行。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就
    本市副市長或本府秘書長派兼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或派兼之:
    (一)地政、法律、住宅、都市計畫、財務金融、物業管理等專門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二)臺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處長一人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
        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
        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簡任人員各一人
        。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
    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
    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聘
    (派)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委
    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行政程序中之迴避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
    退席。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