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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菸酒稽查及取締工作,特設置臺中市政府菸酒聯合
    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取締業務。
    (二)菸酒製造、進口、批發及零售商登記資料之管理。
    (三)菸酒衛生、標示、及廣告之抽樣檢查。
    (四)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上級交辦或其他查緝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或秘
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農
業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衞生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之簡任層級人員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
護官兼任,並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決定年度查緝工作計畫,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另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機關依執行勤
務需要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七、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臺中市政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