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藏品蒐集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有效管理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大墩中心)藏
    品,並保障藏品安全,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
    中心藏品蒐集管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藏品蒐集範疇:
(一)蒐集方向:臺中市籍、長居臺中市或對臺中市美術發展具有代表性
      或影響力之優秀創作者之美術品。
(二)蒐集類別:為美術品,包括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
      、版畫、複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新媒體…)
     等。



三、藏品來源:
(一)收購:符合大墩中心藏品蒐集方向,依據典藏需要,經大墩中心典
      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
      定收購。
(二)競賽得獎:大墩中心辦理各項比賽性得獎作品,以獎金方式取得,
      作為典藏品。
(三)捐贈:符合大墩中心蒐集方向,接受個人或團體無條件及無私人利
      害目的捐贈之美術品。
(四)移撥:由臺中市政府或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移撥之美術品。



四、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大墩中心收購、競賽得獎之藏品、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鑑
      定審查,合乎大墩中心蒐集範疇,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典藏
      品。
(二)館藏品:經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合乎大墩中心蒐集範疇,不
      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列
      為館藏品。



五、大墩中心收購藏品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大墩中心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臺中市美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之作品
      。
(四)臺中市具有潛力之新秀與知名美術家之優秀作品。
(五)其他具有典藏價值的美術品。



六、收購作業流程:
(一)依據大墩中心典藏需要,編列購置預算。
(二)決定收購方向及對象。
(三)聯繫擬收購之作品所有權人報價及送件。
(四)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作品,並建議購藏金額。
(五)通過審查之作品,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議價,議價成交者,
      辦理入藏手續,發給典藏證書;未通過審查或議價未成者,由大墩
      中心送回或通知所有權人領回。



七、接受捐贈作業流程:
(一)受理方式為電話、信函或捐贈者(團體)親洽等。
(二)大墩中心收執捐贈品後,開立藏品捐贈收據收執聯及感謝狀。
(三)經大墩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
      典藏品收藏,發給捐贈者(團體)典藏證書。
(四)經大墩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鑑定審查,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
      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列為館藏品管理。
(五)未通過審核之作品,通知捐贈者(團體)領回或由大墩中心逕行處
      理。



八、入藏作業:
(一)攝影:拍照存檔。
(二)編定總號:採三段式,第一段為作品接受的年份,第二段為接受年
      份的個案號,第三段為個案內的文物號。
(三)編定分類號:採二段式,第一段為藏品類別代號,第二段為該類藏
      品個案號。
(四)登錄:凡經鑑定審查列為典(館)藏品,須登錄於總冊、分類清冊
      及登錄卡(附件一),依作品類別,註寫於固定隱避處,俾利研究
      、展覽及管理。



九、保險:所有藏品須依入藏價值辦理藝術品保險。



十、藏品提借: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須填寫藏品
    提借申請單(附件二),經大墩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提借
    。



十一、藏品修復:藏品損傷必須修復時,由典藏人員會同單位主管,擬定
      具體整修計畫、承修人員及工作期限,經大墩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
      核准後辦理。修復完成後呈報完整紀錄,並歸檔於藏品登錄卡。



十二、典藏室管理維護:
(一)二十四小時恆溫恆濕空調,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維持藏品
      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至二十四度間,溼度應控制於百
      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間,每週紀錄典藏室溫濕度(附件三),以
      掌控典藏環境。
(二)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藏品退色或損害。
(三)典藏室保全卡及鑰匙共有二組,分別由大墩中心承辦業務主管及典
      藏管理人員保管之。
(四)典藏室有下列情形得開放進出:
1.新購(贈)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
2.經核准寄藏作品之進出。
3.藏品出借。
4.藏品提供大墩中心展覽及研究。
5.藏品編目、攝影、定期檢視、修護、燻蒸消毒。
6.典藏室設備增設或維修。
7.典藏品盤點、視察或經大墩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8.典藏室清潔消毒。
(五)凡進出典藏室,須填具申請單(附件四),經大墩中心主任或其
      授權人核准,由典藏人員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附件五)
      。
(六)發生緊急事故(火災、地震等)時,處理人員得逕行進入為必要之
      緊急處置,並於事後三日內檢陳書面報告。
(七)典藏室嚴禁吸煙、飲食及攜入其他物品。
(八)典藏品未經核准,不得攜離典藏室。
(九)典藏室內未經核准禁止攝錄影。
(十)典藏人員應負責典藏室及藏品之安全與維護。



十三、藏品盤點:
(一)為掌握藏品最新資料,應於每年十一月簽奉大墩中心主任或其授
      權人核可,由大墩中心秘書、業務單位主管、會計、財產單位主
      管、財產管理人員及典藏人員會同,依各類別逐一盤點。
(二)藏品若有減損,須填寫減損報告表(附件六),呈報大墩中心主
      任或其授權人,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如遇減損
      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