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轄內捷運施工期間交通衝擊及減
少交通事故,統籌協調督導交通維持計畫之稽查工作,維護用路人安
全,設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捷運工程係指符合大眾捷運法第三條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相關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
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及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府就下列機
關股(課)長以上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捷運沿線之本府警察局各分局。
(四)捷運沿線各區公所。
(五)臺中市捷運工程處。
(六)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四、本小組稽查對象、項目及頻率如下:
(一)稽查對象: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提交本府
交通局審查通過之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
(二)稽查項目: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維持車行及人行安全
措施及其他相關查核,稽查表由本府交通局另定之。
(三)稽查頻率:每週稽查一次以上,由本小組成員聯合稽查,必要時得
派代理。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之。
六、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交通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