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輔導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
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輔導人員,至認輔學校進行午餐輔
導工作;每學年應到校輔導至少一次,最多以四次為原則。輔導項目
,由本局另定之。
五、敘獎標準
(一)依供餐型態辦理敘獎:
1.自辦廚房: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出納
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2.公辦民營: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出納
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他校供應及外訂團膳學校:學校校長、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各核予嘉獎一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三人獎狀乙幀。
(二)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敘獎對
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六、輔導人員執行輔導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