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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整體服務品質,形塑行政效
    能新氣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隊員遴選年滿二十歲以上,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身心健康且能
    勝任服務工作、願遵守本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不支領薪資者。
   (一)符合並具備以上條件願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檢
         具個人資料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經甄選委員會審核同意後
         依規辦理。
   (二)甄選委員會成員由本所主任秘書(兼召集人)、民政課課長
         、秘書室主任、視導、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担任之。
   (三)志願服務隊置隊長一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
         綜理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行政幹部若
         干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協助隊長辦理隊員
         聯繫、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四)隊長、行政幹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副隊
         長及行政幹部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隊務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由隊長擔任召集人
         並任主席。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隊長認有
         必要,或經隊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會議之召開,可
         由本所協助提供場地事宜。
   (六)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息
         ,有保守祕密之責。
   (七)志工依本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本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時,本所對之有求償權。

 



三、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四、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由本所首長指派課長級以上主管擔任輔導長,志工輔導長應
         隨時與本志工幹部、志工輔導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
         上的問題。
   (二)設置志工輔導員,由本所民政課指定專人或志願服務隊隊長
         擔任,負責協助志工執行勤務之輔導及考核。
   (三)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所、志願服務隊隊長及副隊
         長之督導。
   (四)志工應依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法如期
         出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代班或由志工
         幹部調配隊員執勤,暨通知本所後始視為完成請假程序。
   (五)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含未完成請假程序)時,視為自動
         辭職。
   (六)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服務背心,並配戴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五、本所每年至少舉辦志工基礎與特殊教育訓練一次及辦理一次志願
    服務隊員觀摩、聯誼活動;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六、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所業務主管、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
         況;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工獎勵規定提報
         志工接受獎勵。
   (二)對於服務卓越、有特殊功績達內政部或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等
         相關單位之規定者,得由志工隊幹部舉薦,經本所審定後函
         報表揚單位予以獎勵。


七、本所就志願服務評鑑項目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或提送評鑑。


八、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所
    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實施要點於簽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市府備查,如有未盡
    事宜,得隨時簽奉  區長核定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