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二、目的: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務人員維護健康
,辦理職員健康檢查補助。
三、受檢對象:本所編制內年滿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四、補助名額:符合申請資格且調查有案並以年長或未曾補助者為優先。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受檢人員應事先填妥健康檢查申請表(附表一)。
(二)受檢人員應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且至遲於當年度結束前填妥健康
檢查補助費申請表(附表二),檢附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請假
單影本及健康檢查申請表正本提出申請補助費用,逾時不予受理。
六、檢查次數:每人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
七、檢查項目:受檢人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
八、檢查經費:檢附繳費收據核實報銷且當年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
限。所需經費於申請補助當年度之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檢查醫療機構:由受檢人自行選擇全民健保特約之公私立醫醫療院所
機構進行檢查。
十、請假規定: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在不影響業務下以公假登記,並以核
給一天為限。
十一、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