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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職員健康檢查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二、目的: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務人員維護健康
    ,辦理職員健康檢查補助。


三、受檢對象:本所編制內年滿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四、補助名額:符合申請資格且調查有案並以年長或未曾補助者為優先。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受檢人員應事先填妥健康檢查申請表(附表一)。
(二)受檢人員應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且至遲於當年度結束前填妥健康
      檢查補助費申請表(附表二),檢附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請假
      單影本及健康檢查申請表正本提出申請補助費用,逾時不予受理。


六、檢查次數:每人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

七、檢查項目:受檢人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

八、檢查經費:檢附繳費收據核實報銷且當年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
    限。所需經費於申請補助當年度之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檢查醫療機構:由受檢人自行選擇全民健保特約之公私立醫醫療院所
    機構進行檢查。


十、請假規定: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在不影響業務下以公假登記,並以核
    給一天為限。


十一、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