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八月二
十七日工程管字第O九八OO三八二O四O號函頒「推動公共工程品質查
核措施改進方案」作業手冊,第參點第二項第(四)款「工程全生命
週期品質管控」規定。
二、緣起及目的:
公共工程之全生命週期包含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
理至廢棄或拆除重建等階段,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良好之工程,能大
幅減少維護管理所需投入之資源,延長工程使用壽命,並發揮工程最
大效益,減少不必要之浪費。
由於一般工程之使用及維護管理階段佔工程生命週期時間最長,在使
用及維護管理過程,更容易發現原工程需求評估錯誤、規劃設計不當
、工程施工品質不良或維修更新不易等問題。基此,爰訂定本府已完
工工程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機制,借重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
類查核委員之專長,就本府已完工工程實際使用及辦理維護管理等面
向進行品質訪查,提列訪查建議意見,提供受查單位後續辦理維護管
理作業參考,並定期彙整各案件常見訪查建議事項,函請本府各機關
單位參辦,以精進各機關單位之維護管理作業,並請各機關單位納為
爾後新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參考,俾回饋至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階段,以落實公共工程之全生命週期理念,並使本府工程之效能發揮
最大效益。
鑑於本府建築、土木、道路、污水下水道、重劃等工程種類繁多,各
類工程就維護管理之訪查項目迥異,訂定共通性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
機制曠日費時且恐有疏漏,爰先行訂定本府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
查實施計畫,並據以實施,俟其執行成效及獲取經驗,再著手推展至
本府其他類工程。
三、訪查選案原則: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補助查核金額以上,且已完工並由本府及
所屬機關(單位)使用二年以上之建築工程為訪查對象。
(二)每年度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視其查核負荷,適時選定適
當案件,簽奉核定後辦理,訪查以每月一至二件為原則。
(三)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察或審計等機關單位交辦案件,必
要時得增加訪查件數。
四、主要訪查項目:
(一)維護管理制度:
1、訂定維護管理工作計畫、要點或手冊,以為維護管理依據。
2、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工作。
3、每年編列維護管理經費,且經費編列符合實際需求。
4、定期(不定期)辦理檢查作業,檢查頻率、標準及方式妥適。
(二)維護作業品質:
1、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並即時改善,且落實追蹤、管制。
2、歷年維護作業之規劃及施工方式符合需求且妥適。
3、歷年維護作業之規劃及施工方式考量環保及節能減碳等理念。
4、歷年維護作業確依圖說或相關規範施作。
5、歷年維護材料或設備符合相關檢驗及規範,且優先考量環保
材質及節能減碳理念。
6、歷年自辦維護工作確實按內控機制(如機關自訂之自主檢查表
等) 辦理管制、查驗。委外維護工作確實按契約規定辦理管
制、查驗。
7、歷年維護作業期間發生勞安、工安事件之情形。
8、歷年維護工作之完工結果達到預期效益。
(三)維護文件管理:
1、建築完工後移交清冊、操作及維護作業手冊等資料之保存及
交接完善,且後續相關資料之更新建檔完備。
2、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相關檢查結果、維護、追蹤、管制作
業均留存紀錄,且紀錄完備。
3、辦理維護工作之相關文件、紀錄等資料列冊管理、保存,且
相關資料完備。
4、自辦維護訂有自主檢查表等相關內控文件,以管制維護作業
之進行及成果,且相關表格之檢查標準均量化。
5、委外維護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契約內容完備、妥
適,並依實際需求訂有保固條款。
五、訪查作業程序:
(一)訪查作業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負責辦理,相關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每次訪查依查核委員之專業背景及專長,原則由三名
查核委員前往實地訪查(外聘委員二人、內聘一人為原則),依行
政程序簽請核派。
(二)實地訪查依「維護管理情形簡報」、「維護管理品質訪查」、
「維護管理文件查閱」及「訪查檢討會議」等程序進行,詳細內
容如附件二。
(三)主辦機關應於受查前填列「主辦機關維護管理自主評量表」(附
件三)、「臺中市政府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之維護管理自主檢查
表」(附件四)及「維護管理執行資料表」(附件五)。
(四)訪查時主辦機關應請內部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單位等人員列席說
明。若採委外維護,得請廠商人員配合到場說明。
六、訪查成績計算:
(一)各訪查委員訪查後於「臺中市政府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委
員紀錄表」(附件六)填列各項分數,並總計評分,訪查成績以各
訪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八十分
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二)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
七、訪查結果之處置與追蹤:
(一)訪查結束,查核小組於十個工作天內將訪查紀錄函送主辦機關,
以為後續辦理維護管理作業參考。
(二)受查機關得就訪查成績表現優良者,依建議獎勵標準,並考量其
個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度標準、承辦人員敘獎之平衡性等,核實
辦理受訪查相關人員之獎勵。建議獎勵標準如下:
(1)訪查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嘉獎二次。
(2)訪查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嘉獎一次。
(3)訪查成績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獎勵。
(三)訪查成績考列丙等者,由查核小組於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
會聯合會報中提報,並函請主辦機關提報改善檢討報告備查。
(四)本計畫實施起滿一年後,每年由查核小組定期彙整各案件常見之
訪查建議事項,函請本府各機關(單位)參辦,以精進其維護管
理作業,並請納為爾後新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參考,俾回饋
至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
(五)已訪查案件得於三年內實施複查,以追蹤驗證維護管理改進成效
。
八、訪查作業經費:
執行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年度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