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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並委任臺中市家庭教育
        中心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
        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


第四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書函等通訊方式進行諮商或輔導並提供改善建議。
    二、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進行家庭訪問。
    四、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五條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
        監護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策略
        及資源籌措之方案,報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備查。


第六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
        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前項檔案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八條 各級學校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
        社會團體協助辦理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


第九條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教育局
        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