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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化糞池或污水處理設施廢除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輔導臺中市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公告施行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
        之日止。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可
        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廢
        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
        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
        坑者。
    前項第三款申請補助勘查作業,由本局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
    木或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經本局通知之建築物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本局核定後三個月
    內完成改管聯接。但因特殊需要,經本局同意,得展延完成改管期限
    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經本局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及建築物已設有
    切換裝置或備接管線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本局依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地下層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四
        萬八千元。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依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樓層,
        提供補助金額如下:
        1.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一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二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3.設置於建築物地下三層以下樓層者,每處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三)每處係指一個(組)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數個化糞池(
        污水坑)串聯處理者。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行廢
    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填具補助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應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
        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現況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位置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詳圖)及改管設計圖。
    (二)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由所有權人或
        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代表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推選代表之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現況圖說(包括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平面位置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詳圖)及改管設計圖。


六、申請人於申請自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改設為污
    水坑,並與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局申請竣工勘查作業及請領補助費:
    (一)施工前、中、後照片。
    (二)污物用馬達型號照片及型錄。
    (三)竣工圖說。
    (四)領款收據。
    (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前項申請竣工勘查作業,由本局或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
    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七、本局施工前三天通知申請人配合污水管線連接,無法於施工當日配合
    者,本局得依據設計階段現勘之位置及深度,預留污水管線至公共排
    水溝下,申請人須自行銜接預留之污水管線,不得要求變更位置及深
    度。


八、本局於竣工勘查作業合格日起六十日內支付補助費,補助費由本局編
    列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費預算用罄時,得納入以後年度補助費,待
    預算通過後支付。


九、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