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稱本局)為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補助民間
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行政設備,以優化調解環境,提高調處成功率,並
結合就業服務資源,以促進就業,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局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勞資關係中
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審核要點」審查合格之團體。
四、本要點申請程序、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行政設備補助需用金額,由各民間團體依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實際需求
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各民間團體單一項目行政設備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各項目
合計不超過十五萬元,相關設備於勞資爭議調解時使用。
(三)行政設備補助費用於補助範圍內實報實銷。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或計畫、採購設備類型、數量及
相關經費概算向本局申請。
六、本局對於民間團體提出申請項目,得針對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
、優先性等進行審查准駁。
七、申請計畫經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購買,核銷時應檢具
相關收據正本、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
及存摺影本等文件,於採購完竣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
八、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
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依本要點購置之行政設備應於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
帳管理。
(三)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局
同意。
(四)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受補助團體補助計畫執行情形。
(五)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係由本局向勞動部提報計畫核准後由就業安定基
金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