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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所屬仁愛之家興建二舘工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有效推動仁愛之家興建二舘工
    程,特設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為仁愛之家興建二舘工程之諮詢與建議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派員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仁愛之家主任兼任,委員七人由社會局就醫療、
    社會福利、建築、景觀、機關或團體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聘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至該工程完工,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社會局視
    需要另行補聘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未能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仁愛之家總務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仁愛之家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仁愛之家總務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仁愛之家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社會局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社會局得請其
    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除專家、學者得依規定領取出席費外,餘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仁愛之家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經簽奉社會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