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建議。
三、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四、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或公聽會。
五、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
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
本府建設局、農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等機關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對環境影響業務具有學術專長及
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得連聘
一次。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之,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其餘幕僚由環保局派員兼
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
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提
報本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論提報
本委員會審查。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成員互選
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依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
專家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其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之主辦機關,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及機關代表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
會議及表決。
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
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九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