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執行業務或協助推動地政
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士,特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參選對象之資格:
(一)基本資格:
1、領有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
滿二年以上者。地政士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
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業。
2、三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規定受處分者。
3、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變造文書經
有罪判決確定者。
4、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地政士者。
(二)積極資格:參選人應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
1、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
達二百四十件以上,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
2、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
達一百二十件以上,無補正、駁回紀錄。
3、對地政作業方法提出重大改進措施,經有關機關採行。
4、對地政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有關機關採行。
5、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
及財稅學術、法規之研究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6、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
障人民財產權益。
7、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
務成績優良。
8、義務推行地政教育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9、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卓著。
10、熱心地政相關公益活動或協助推動地政業務貢獻顯著。
三、推薦單位:由本市地政士公會向本局推薦。
四、推薦方式:
(一)由推薦單位推薦符合資格之地政士,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1、臺中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2、參選人自傳及成長奮鬥歷程(格式如附件二)。
3、參選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三)。依本要
點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參選者,應另附具參
選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表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五、六)
。
4、參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參選人檢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其於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受理推薦期間:每年六至八月。
六、評選方式:
(一)初評:本局就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書面
審核,並將符合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局網站公告
五天,公告期間如經人檢舉、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奬勵資格
或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臺中市地政士獎懲委員會評選,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並依下列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
位,彙整合計各參選人之序位作為評審成績:
1、闡述個人事蹟(二十分)(自我介紹、從業歷程、工作理
念、成長奮鬥、具體事蹟陳述等)。
2、參選資料(五十分)(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三十分)。
評審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以奬勵排名前四人
為原則,並得經由評選委員之決議從缺。
前項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含)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評
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類推之。
七、獎勵與表揚:
(一)由本局將評審結果簽報局長核定,於適當公開場合表揚頒贈獎
座或獎牌,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受獎人於受獎後如有不符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
,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或獎牌。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