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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志願服務隊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函頒定「臺中
    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施
    予適當教育訓練,作有效管理與運用,以提升本所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三、組織及訓練:
   (一)隊員遴選:凡設籍於本區年滿20歲以上,品德優良具服務熱忱
         之區民,可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經本所志願服務隊遴選小組
        (以下簡稱遴選小組)遴選同意後依規定程序進用。前項遴選小
         組成員由本所區長、民政課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秘
         書室主任、承辦人以及隊長(限補遴選時)組成之。   
   (二)為綜理本所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服務事宜,由區長
         擔任召集人,並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優秀熱忱之隊員
         一人擔任隊長綜理該隊服務事項,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
         長、幹事各一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員排班輪值、文書等隊務。
   (三)隊長、副隊長及幹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出缺時依
         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隊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副隊長、幹事代理之,如
         上述人員均無法代理時,由區長指定就隊員中遴派優秀熱忱之隊
         員代理之。         
   (五)本所得每年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一次,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
         提昇服務品質。
   (六)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
         情交流,本所每年得辦理志工聯誼活動。


四、工作項目: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五、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應依排定服務時段及接獲本所指派任務時準時出勤,因
         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於事前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並自覓隊
         員代班或請隊長調派隊員代班。
   (二)本隊依志工人數,每班次兩人分組排定班表。志工服勤時應
         穿著本所製發之服務背心,並配戴本所製發之服務證。
   (三)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自願辭職。
         1、未經請假,無故缺勤3次者。
         2、未經請假,連續2個月內缺勤者。
         3、請假超過3個月者。


六、志工服勤時間: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其他:本所辦理各項區政業務推廣宣導活動之時間。


七、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隊長、副隊長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
         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得做為隊員續任之參考。
   (二)對於服務成績有特殊功績或全年服務時數名列前三名者,得
         由隊長或副隊長舉薦,且經本所遴選小組審核後,予以表揚
         獎勵。
   (三)對於服務卓越、熱忱隊員,服務績效達到內政部或其他相關
         單位之規定者,得由隊長推薦經本所審定後,報內政部或其    
         他相關單位表揚。


八、經費:
    有關本隊各項教育訓練(講習)、聯誼活動及隊員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
    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簽奉  區長核定,並報市府民政局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
    宜者,得隨時簽奉  區長核定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