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稅務知能,普及租
稅教育並據以考核辦理績效,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本局各分局參與租稅教育及宣導之工作人員、稽核及主任
。
三、成績計算說明
(一)執行率
1.學校巡迴教育執行率:以到校巡迴數占轄區內學校數之百分比計算
。
(1)到校巡迴數:遴派講師演講或配合學校校慶、園遊會設攤,以學
校為單位計算到校巡迴數。
(2)東勢分局和平區學校位置偏遠,遴派講師或配合設攤實屬不易,
爰該區採自行宣導方式仍計入到校巡迴數;另分局自行宣導方式
少於轄區內學校數百分之十者,計入到校巡迴數。
2.講習會執行率:以舉辦講習會節次占基本節次之百分比計算。
3.設攤活動執行率:以配合設攤活動場次占基本場次之百分比計算。
4.募集統一發票執行率:以募集發票張數占基本張數之百分比計算。
5.募集雲端發票執行率:以募集發票張數占基本張數之百分比計算。
(二)每年一月公告當年度評比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四、獎勵標準
(一)績優獎
1.各分局依轄區學校數及人口分布,分為甲、乙組計算分數競賽。
(1)甲組:文心、豐原、沙鹿、大屯分局。
(2)乙組:東山、民權、東勢、大智分局。
2.各組取成績前二名,且積分須達八十分以上。第一名:主辦人員記
功一次,餘工作人員依貢獻度予以敘獎,總嘉獎額度十三次;第二
名: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餘工作人員依貢獻度予以敘獎,總嘉獎
額度六次。
3.分數相同時,依募集無實體電子發票件數較多者排名在前;分數仍
相同,次依協助民眾申請電子發票手機條碼件數較多者排名在前。
4.各組第一名者,稽核及主任各記嘉獎一次。
(二)進步獎
1.分組績優前二名,不列入進步獎評核。
2.各分局當年度與上年度相較,評比項目(排除大型自辦活動之績效)
依當年度計分標準及各評比項目占全部評比項目之權重計分,計算
成長率。
3.獎勵額度
(1)第一級: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者:總嘉
獎額度三次。
(2)第二級:成長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總嘉
獎額度四次。
(3)第三級:成長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總嘉獎額度五次。
(三)分組績優獎及進步獎,擇優不重複敘獎。
五、懲處標準
分局積分未達七十分者,該分局主辦人員、主辦股股長、稽核及主任
各記申誡一次。
六、企劃服務科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依各分局辦理績效計算年度總成績
彙整陳核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