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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
    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應設置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臺中市立國民
    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與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委員會),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臺中市立各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前項各委員會辦理。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臺中
    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
    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五)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五、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
    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六、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教育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
    遷調或介聘。


八、超額教師之介聘,國民中小學依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
    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由教
    育局另訂之。


九、申請介聘教師應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十、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育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
    校服務教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
    ,餘不得拒絕。


十一、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育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分發
      之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十二、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各委員會辦理本
      市及臺閩地區教師介聘。


十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
      聘作業要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
      師申請應聘。


十五、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
      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
      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
      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
      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