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
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
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轄區內發生地震、颱風及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作業方式如下:
1、設「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視災情輕重由局
長或授權指定之人員兼任,企劃服務科科長、財產稅科科長、消
費稅科科長及各分局主任兼任組員,負責督導辦理災害減免稅捐
事宜。
2、災害發生時,由秘書室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取
得本市受災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分別通知財產稅科房屋稅股股長
及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股長,由財產稅科過濾資料後送交所轄
分局主動勘查。
3、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減免之稅目、申請手續及期限,
應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1)由財產稅科負責撰寫新聞稿,消費稅科於法令變動時主動通知
財產稅科,並於災害發生時立即提供職掌業務之新聞稿供財產
稅科彙整陳核,企劃服務科(宣導股)隨時注意災情,及時協調
媒體發布新聞稿,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2)由災害發生地所屬轄區分局主任負責指派人員,或透過區公所
人員、里長、鄰長、里幹事赴受災地區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
書表及宣導資料。
(3)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或其他傳播媒體加強
宣導,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4)利用簡訊、電子郵件、臉書或通訊軟體等方式宣導。
4、本局相關單位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於三日內填報「災害減免辦
理情形統計表」(如附表)送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彙整陳核
,並視實際需要適時再次或定期回報。
(二)接獲消防局、警察機關、各區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災害通報,主
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傳真或函文方式通報者,由秘書室(文書股)交所轄分局收文;如
受交辦單位為總局科室,由秘書室收文後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
列管至辦結。
2、利用電話通報案件,由受話單位錄案後,交秘書室(文書股)或所
轄分局收文人員,按受理傳真、函文方式案件程序辦理。
3、分局接獲「災害減免傳真通報」後應予列管,並派員前往勘查受
災戶受損情形與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研考
人員解除列管。
(三) 企劃服務科(宣導股)每日蒐集新聞、雜誌等災害報導,由專責人
員將相關災害損失報導陳核局長批示後,轉入公文系統。批示案
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參閱、研析及簽辦,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參閱案件
由秘書室收文編列公文文號,交企劃服務科(宣導股)辦理內網公
告。
2、研析或簽辦案件
(1)總局:由秘書室收文編列公文文號並加蓋交付管制案件章,交
受文單位辦理,並影印一份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至辦
結。
(2)分局:由分局收文編列公文文號並加蓋交付管制案件章,交受
指派人員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副知研考人員解除列管。
(四)災害發生時,各項稅捐減免申請期限及輔導方式,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
用者,免徵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
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
為之。
(4)本目之(1)及(2)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
政事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時,地價稅全免。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
提出申請。
(3)本目之(1)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政事
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3、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
能使用,如檢具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者,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未即
時辦理報停手續,如檢具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
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
免。
(3)本目之(1)及(2)之減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
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