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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空氣污染事件應變工作,依空氣
    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標準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空氣污染事件係指臺中市轄內發生之空氣污染事件,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私場所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因不明空氣污染事件,嚴重影
         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五人以上民眾送醫就診。
   (二)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之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醫院
         或養護機構。
   (三)未達前述標準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
         治性及敏感性,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認有通報現場處理情形
         必要。


四、本府各權責機關應依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指揮中心平時任務規
    劃表(如附件一)執行各項平時任務。
    本府每年應辦理至少一次之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演練作業。
    環保局應進行前項演練作業之人員編組及任務分配。


五、環保局於知悉空氣污染事件發生時,應成立臺中市空氣污染事件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必要時,得召集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共同成立之。
    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立即派員至現場調查並掌握污染擴散狀況。
   (二)污染物濃度監測及空氣品質監測。
   (三)敏感受體查詢。必要時,得橫向聯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協助通報受影響敏感受體執行
         防護措施。
   (四)事件緩解階段繼續執行空氣品質監測作業。


六、應變小組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或副局長任之,並依臺中市空氣污染事
    件應變小組任務規劃表(如附件二)執行任務。


七、應變小組認空氣污染事件有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市長成立
    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任務如下:
   (一)重大空氣污染事件之必要災害防救任務分工作業。
   (二)重大空氣污染事件通報及訊息發佈作業。
   (三)重大空氣污染事件證據蒐集作業。
   (四)重大空氣污染事件影響程度研判作業。
   (五)重大空氣污染事件民眾疏散避難作業。
   (六)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災後環境監控及復原作業。


八、應變指揮中心總指揮官由市長或其指定之副市長任之,副指揮官由環
    保局局長或副局長任之,並召集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
    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
    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共同成立之。
    前項各權責機關應依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指揮中心緊急應變時
    任務規劃表(如附件三)執行任務。


九、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緩解係指空氣污染情形未持續惡化、人員未持續傷
    亡,且空氣污染物監測濃度結果已下降至低於固定污染源周界標準或
    無嚴重危害健康之虞者。
    重大空氣污染事件進入緩解階段時,由應變小組進行繼續執行空氣品
    質監測作業,指揮中心得暫免執行相關任務。


十、重大空氣污染事件經控制後,現場空氣污染物監測濃度已下降至普通
    等級等條件或無危害健康之虞時,總指揮官得宣布事件解除。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