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使員工與廠商間之
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並維護工
程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
利益與群眾福祉,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安全。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
益。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承攬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於招標至驗收付款期間與廠商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五)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
待。
(六)不得為圖利廠商而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
工期計算。
(八)不得為圖利廠商而不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
扣罰行為。
(九)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
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向
廠商索取財物,且應避免與廠商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廠商僱用或替廠商從事繪圖、測
量、勘驗或送件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三)不得要求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式之圖
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有任何賭博行為或與廠商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六)不得接受廠商之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七)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