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勞工教育,倡導勞工學習
,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以促進勞資和
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時,應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
月後,擬具實施計畫,函報本局核定。但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
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方式、活動日期、地點及經費規劃。(如有
跨區辦理勞工教育,請於申請計畫內容擬具與當地勞工團體交流合作
等相關內容。)
三、勞工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勞政課程至少一節)
;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勞政課程至少二節);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課程可含團體座談或生態導覽
,其中勞政課程至少三節)。勞政課程以勞動法令及勞工政策為主軸
,講師由本局指派或公告之相關人員擔任為原則。
前項勞政課程及講師應報由本局核定,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二)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三)從事勞動實務相關領導幹部工作經驗。
四、工會會員人數之認定,依各工會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會費收入之經
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或工會所報會員動態報表之會員人數為準。
五、臺中市各基層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補助上限,辦理半日者新臺幣四
萬元。辦理一日者新臺幣八萬元。辦理二日研習者新臺幣十萬
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規模由本局核定增加。
(二)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2、工會會員人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
3、工會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三
梯次。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
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每工會年度單一自辦
除依人 數比例補助梯次外,最高辦理六梯次。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四十人以上
方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工會自行負擔;但如因會
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局核准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
制。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
節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另本局同仁獲派擔任授課講師每節以
新臺幣五百元核計)。
(五)研習證書費:印製全程參與會員研習時數證明書,每人每份最
高新臺幣一十元,核實支給。
(六)教材費: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人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核實
支給。
(七)文具費:每人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核實支給。
(八)誤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供應
二餐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日供應二餐
以上者)。
(九) 場地使用(清潔)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八千元。
(十) 設備租借費:依實際租借投影機或電腦設備費用核給,每場次
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
元。
(十二)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十三)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
意外醫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四)茶點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元。
(十五)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人每晚最高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
(十六) 交通費:租賃遊覽車每日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核實支給
。
(十七) 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火車、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標準檢據
核實支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
2、搭乘捷運者,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配合本市公車免費搭乘應扣
除免費搭乘之公里數)。
(十八) 專案演講:應檢附專案演講人員學歷、經歷及專案演講內容
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經本局核定始可辦理。二個工會以
上聯合辦理時,由其中一個工會擬具實施計畫,各項經費同
本要點規定辦理,惟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補助梯次
限制。
(十九) 雜支:最高為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內補助。
(二十) 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勞工教育課程補助經費者,不予補助。
六、臺中市各市級總工會辦理進階勞工教育講習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一日以下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
元;二日研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二)進階勞工教育研習課程: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
(勞政課程至少一節);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
程(勞政課程至少二節);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
程(課程可含團體座談、生態導覽或勞動影片導讀解說,其中
勞政課程至少三節)。勞政課程以勞動法令及勞工政策為主軸
,講師由本局指派或公告之相關人員擔任為原則。
(三)前款勞政課程及講師應報由本局核定,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1、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2、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3、從事勞動實務相關領導幹部工作經驗。
(四)各款經費同前點第三款至第十八款規定辦理。總工會年度單一自
辦除依人數比例補助梯次外,最高辦理六梯次;惟總工會得受本
局委託或提案核定辦理跨工會交流之工會教育及主題式課程勞工
教育。
七、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
完畢後一個月內,將勞工教育成果報告、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課程表、講師扣繳所得證明、上課照片至少五張、工會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
支清單及領據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款,如未於期限內報本
局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各工會接受本局部分補助經費案件,
如有經本局同意憑證免送審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助各工會之
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
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各工會申請資訊(含活動總經費、申請機關補助金額、團體自付金
額、申請他機關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將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
系統(CGSS),供查詢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各工會
有無違反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致機關停止補(捐)助
一至五年之相關紀錄。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按工會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
以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本局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
抽查之。
(二)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經費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
定期之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
不法等情事者,追回補助經費,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
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
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
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登錄該工會違反上開規定相關資訊。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受補助經費
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自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當年度預算用罄,不
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