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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長期照顧業務,發展長期
    照顧服務資源,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設臺中市政
    府長期照顧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顧服務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規劃事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提升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服務項目、監
         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五)社區式整合性服務區域之劃分。
   (六)長期照顧爭議事件協調諮詢事項。
   (七)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相關學者專家七人。
    (十二)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社區代表、服務使用及提供者代表
          十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或所屬機關
    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
    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出席委員與本委員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委員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為辦理各類長期照顧政策業務之規劃及管理,得依任務需要
    分設若干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委員會決議設立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及置秘書四人,由衛生局派員兼
    任,協助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