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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本市當前治安,研擬防制犯罪對策,加強督導及管考,特設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治安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聯繫及規劃事項。
(二)社會治安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檢討當前治安狀況,消除影響治安因素工作之策劃、協
      調、推動、執行與督導事宜。
(四)運用民力無限的觀念,鼓勵民眾協助破案,並公開頒發民眾協助破案獎金,以達成全民治安的目的,進而協助改善本市治安。
(五)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
秘書長、秘書處處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設局局長、交通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農業局局長、觀光旅遊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勞工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地政局局長、法制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地方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委、客家事務委員會主委、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本府警察局:
副局長(三位)、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民防科科長、戶口科科長、外事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法制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偵查隊隊長。
(三)其他本府二級機關或單位人員,必要時得臨時通知參加。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主持。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指定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納編相關局、處、會人員成立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八、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經本府警察局簽陳召集人核准後,設置跨局、處、會協調平臺。
前項所定跨局、處、會協調平臺,應比照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辦機關首長親自主持。
九、本會報召開前,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警察局局長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秘書或本府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十、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