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實
施採購業務分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所稱各單位係指本處各課(站)。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處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
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請購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檢附廠商估價單。
前項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呈或請購單註明。經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免附。
六、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費等支出,免請購程序,惟
應符合預算用途及於預算額度內支應。但預借及涉及支出分攤表者仍
須完成請購。
七、辦理小額採購之請購應會辦會計;採購金額逾五千元者或各單位有特
殊性質需求者,於每會計年度簽准額度內應加會行政課。
八、辦理五千元以下之請購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定,逾五千元至五萬元以下
授權得由秘書核定,逾五萬元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九、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未達新臺幣一千元之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
登記列管,免列帳於本處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十、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十一、本處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
處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處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二、中央機關委辦或補助本處辦理計畫,準用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項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