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宣導政府重要施政,統籌規劃
優化公車候車亭燈箱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核配說明:
(一)申請資格: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二)申請燈箱面數:不限。(本局保留核配之權利)。
(三)刊掛期間:每面燈片刊掛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具函
向本局申請延長,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如燈片內容有特定宣導期
間者,併於申請函中敘明。惟申請機關廣告刊掛期間未滿三個月
時,則需另支付所核配燈箱數量下一檔期的燈片輸出及刊掛費用
。
三、借用流程:
(一)申請機關應填妥「燈箱申請表」(附件),並檢附燈片設計圖jpg
電子檔, 具函向本局申請使用燈箱。
(二)本局核准後,即函復申請機關核配候車亭燈箱之座號、使用期間
及相關注意事項。
(三)申請機關於刊掛期間內如欲更換燈片圖樣,請依第一款規定程序
重新申請,並述明原核配燈箱之座號。
(四)為有效使用燈箱資源,如申請機關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燈片刊
掛,或未經核准即更換燈片圖樣,本局將逕函收回使用權。
四、注意事項:
(一) 廣告燈箱申請送件、補件期限及取消作業:
1、送件:預定刊出前30個日曆天內,惟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2、補件:申請資料若有不符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
通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本局得保留將廣告檔
期提供予其他申請單位之權利。
3、經審查通過後,欲取消申請,應以書面通知本局,並說明
原由。如沒有通知,將停止該機關三個月的使用權。
4、燈片及佈告欄製作規範:
(1)燈片尺寸:178(寬)*89(高) cm、佈告欄尺寸:
184(寬)*99(高) cm
(2)採整張一體成型,張貼方式處理。
(二) 申請機關應掌握申請、施工刊掛期限,以利燈箱資源有效運用
。
(三) 燈箱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由申請機關妥善清理。
(四) 燈片相關製作、施工等費用均由申請機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