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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籌設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
    館)籌備事項,特設「臺中市立美術館籌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館空間、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協助本館之典藏、教育、展示、研究及相關政策之研擬。
  (三)本館開幕展之諮詢事項。
   (四) 本館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溝通。
   (五) 其他有關本館籌備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市長指
    派;其餘十五位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臺中藝壇資深藝術家至少二人。
  (二)文化行政或博物館專業至少二人。
  (三)當代藝術專業至少二人。
   (四) 建築師、策展人或藝術評論者至少二人。


四、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克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六、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於臺中市立美術館成立時解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