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強化
居家隔離及檢疫之成效,補助應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之家屬入住本市
之旅館業或民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填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隔離或檢疫
開始日前已連續設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的市民(以下簡稱受隔離或受
檢疫者),且於受隔離或受檢疫之期間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其家屬於其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入住本市
領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以下簡稱本市
旅宿),得申請補助住宿費用。
四、前點得申請補助之家屬,係以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配偶、二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且與受隔離或受檢疫者共同居住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通知書所載同一地址為限。
五、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家屬,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隔離
或檢疫期間始日起,連續入住同一本市旅宿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規定檢疫天數,且未與受隔離者或受檢疫者有接觸者,每戶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
六、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始日或解除日不一致,
其有正當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審認核可者,以實際連續入住天數,按比
例補助。
七、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每戶申請以一次為限。
八、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入住本市旅宿結束日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定發放補助:
(一)申請書。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及同居親屬切結書。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
(五)本市旅宿之發票(收據)影本及旅宿入住證明。
(六)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人檢附)。
(七)申請人本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入住本市旅宿者,仍得於結
束日之次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九、申請未依程序或文件不齊備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
者,得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為說明或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