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客家
文化事務,並協助推廣客家文化活動,確保志願服務工作能順暢有效
,善用社會資源,提升客家文化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之志工,須品行良好,具客家心、
客家情,志願熱忱服務關懷客家事務。志工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志工得以口頭或書面申請參加、退出及暫停服務,經
本會同意後生效。
三、志工招募辦法
志工之招募由志工隊或由業務承辦人提出需求,依下列方式進行:
1、配合市政府統一招募。
2、由志工或同仁介紹。
3、填寫志工入隊申請表如附件一,交由志工隊長及業務承辦人共同
審查, 並依附件二,填寫新進志工面談記錄表、核定後錄用。
4、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連聘連任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四、志工訓練
志工每年度必須參加本會主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一次,亦可參加本府社
會局或其他志願服務機構、團體主辦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由參訓志
工向本會申請登錄志願服務記錄冊。
五、本會招募之志工經完成志工教育訓練者取得志工資格,並發給服務證
及服務記錄冊。
六、志工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任期二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隊長為志工隊總召集人及與本會連繫之窗口,綜理志工隊事務、召集
並主持隊務會議及志工值勤排班與督導。
副隊長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由隊長選(遴)聘之
。
志工隊得設置各組,幹部由隊長選(遴)聘之。
七、志工服務內容:
(一)志工在本會所屬文化館(園區)從事來賓導覧解說、諮詢、接待等
工作。
(二)有特殊專長或興趣之志工,由志工隊長分類造冊建檔送本會以利
派遣支援勤務。
(三)依所屬各館開館時間服務。
(四)其他配合本會舉行會議或辦理客家相關活動等,並由本會統籌編
排。
八、志工隊每年至少召開隊務會議一次,隊務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於
十日內公告所有志工周知。
九、志工隊應參加本會召開之志願服務會報。
十、志工隊視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提供諮詢服務,顧問人選由本會就
下列條件聘請之,其任期與隊長同:
1、對本市、社會或客家事務著有貢獻,具社會聲望熱心公益之人士。
2、志工隊歷屆缷任隊長。
3、對本會或志工隊有重大貢獻者。
十一、志工服勤須知
1、志工服務時間於固定時間(段),除特殊因素外,服勤時間每月
至少一次。
2、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到。
3、志工到班應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4、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交接。
5、志工服勤時應穿著志工制服、佩掛志工識別證,並注意禮貌。
6、值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
品質。
7、志工如需請假,應覓其他志工代班並告知隊長、幹部或本會志
工業務承辦人員。
8、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
工證。
9、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會提出。
十二、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會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辦理
考核奬勵作業,績優者優先遴選續任為本會下年度志工。
十三、奬勵措施:
(一)於本會服務滿一年且滿二百小時以上者除頒發感謝狀外並贈送
紀念品一份。
(二)於本會服務滿二年且滿四百小時以上者除頒發感謝狀外並贈送
紀念二份。
(三)獲得紀念品之志工,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優先推薦參加相關機
構團體表揚或研習。
(四)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送本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
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依志願
服務法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五)於本會服務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者,不計算時數,除頒發
感謝狀外,另致贈精美紀念品一份。
十四、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會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會志工業務承辦人
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
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會規定,發生損害本會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會志願工作
者。
(四)服勤時未穿著志工制服、佩掛志工證,服勤態度欠佳及脫班者
。
年度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未達四十小時者(訓練時數不計入),因故暫停出勤,
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不在此限。
(二)連續三年未參加本會主辦之志工訓練者。
(三)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會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十五、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會志工證。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