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協助改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高齡求職者就業環境及提升就業
意願,透過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提升雇主僱用意願及鼓勵中高
齡求職者儘速重返就業市場,以活化中高齡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登記所在
地為本市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其所提供之工作機會限
於本市轄區。
前項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本要點獎勵項目為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就業獎勵
,適用對象如下: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雇主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
十條規定向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發獎勵,且其為僱用
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達
第三級距以上者。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雇主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就業服務處提出申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並核定發給獎勵者。
(三)就業獎勵金:設籍本市之年滿四十五歲以上,失業期間連續達三
十日以上,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就
業服務處依工作能力、就業意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力等四
項簡易諮詢評估給分後,符合就業能力較弱勢者,並經核發本要
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至第
三點規定之雇主,其每月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為
第六級距以下且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於勞工保險或
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者
(以下簡稱個案)。
前項第三款之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個案辦理第三款求職登記之日起回
溯三十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
錄。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個案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
為前項第三款之適用對象。僱用期間之計算,以個案投保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五、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有效期間為九十日;個案未於
該文件有效期間內推介就業者,該文件失其效力,且自失效之日起三
十日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個案如經
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商、職涯成
長團體等就業促進活動或課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獎勵標準分別如下: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就業
服務處同時加發給僱用獎助獎勵金。受僱勞工與雇主約定以按月
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以
下同)三千元;受僱勞工與雇主約定採前述以外方式受僱者,依
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二十元,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三千元,最
長補助六個月。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
雇主得向就業服務處申請加發給前六個月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
受僱勞工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
人每月獎勵三千元;受僱勞工與雇主約定採前述以外方式受僱者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獎勵二十元,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最
長補助六個月。
(三)就業獎勵金: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者,個案與雇
主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僱用者,每月最高發給三千元;與雇
主約定非以按月計酬部分工時工作者,其每月領取薪資未低於勞
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三級距,每小時獎
勵二十元,每月最高獎勵三千元,最長補助六個月。
雇主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僱用獎助及繼續僱用補
助與就業服務處加發給之僱用獎助獎勵金及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合
計不得逾雇主實際給付受僱勞工薪資數額。
前項第三款之個案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
假別及日數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基本工資或部分工時每月薪資未低
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三級距,仍得於受
僱期間領取就業獎勵,惟不得逾事業單位實際給付薪資數額。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並符合獎勵金請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核發,就業服務處按中央主管機關核撥順序
依序核發;前項第三款核撥順序依個案申請順序依序核發,但各項獎
勵金額每月合計不得逾最高獎勵三千元。
七、個案經推介就業後因故離職者,得轉職並以一次為限。個案應於離職
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本要點規定推介就業加保,重新起算就業期間
,並得申請尚未申請之就業獎勵金,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加保就業者
,不得再依原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提出各項申請。
離職後再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重新起算就業期間
,其申請之就業獎勵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最高以一萬八千元為限。
八、雇主及個案依下列申請獎勵項目所需檢附文件,向就業服務處提出申
請,逾申請期限提出申請者,就業服務處得駁回其當次之申請: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雇主向就業服務處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之僱用獎
助時,一併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由就業服務處同時審查,符合資格者,加發本要點僱用
獎助。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受僱勞工前
六個月繼續僱用之補助後,雇主於接獲該機關核定核發補助款公
文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得向就業服務處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為
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加發本要點繼續僱
用之補助。
(三)就業獎勵金:個案於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一個月、滿三個月及
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服務處申請
獎勵:
1、申請書正本(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
2、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首次申請檢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首次申請檢附)。
4、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領據正本。
5、薪資明細證明文件影本。
6、出勤紀錄表影本(部分工時者檢附)
7、其他本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個案採金融機構帳戶受領獎勵時,得免附領據。再次申請時,匯款帳
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前項第四目規定文件。
前項之申請,採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採郵寄以外方式提出
者,以送達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為準。
九、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於受僱用期間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等
方式,查對相關資料。
(二)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但申請文件缺件者,雇主或個案須於執行
機關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於補
件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就業服務處於核定申請案時,得依本要點目的、年度預算規劃、
申請者順序及勞雇雙方僱用狀況等,綜合考量後核定獎勵金額。
雇主或個案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就業服務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雇主及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應不予核發獎勵;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繳回,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一)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或溢領情事,經查屬實。
(二)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或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
事業單位負責人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四)所申領獎勵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
(五)個案以相同事由於同一期間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缺工就業獎
勵、照顧服務就業獎勵、營造業工作就業獎勵或其他政府機關相
同性質之就業獎勵或津貼。
(六)個案自行任職於非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之職缺者。
(七)已領取本要點就業獎勵金最高額度上限。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就業服務處查核之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及雇主違反其他保護勞工法令之規定,且情節重
大者。
雇主違反上開第九款規定經改善後,得重新計算受僱勞工就業期間及
申請獎勵。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
以就業服務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
修正或停止撥付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
情形,續予依序審查及撥付獎勵金。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就業服務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