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事業單位積極協助中高齡新
進員工之職場適應並穩定就業,以促進中高齡勞動力運用,特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稱就服處)。
三、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事業單位於本計畫公告之日後,進用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從事全
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時,指派資深員工進行一對一個別工作指
導。
(二)事業單位應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登記所在地
為本市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且實際工作地須為本市轄內。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
補助費。
前項第一款所稱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係指受僱當日已滿45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
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事業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就服處確認符合資格後方能執行本計畫
職缺招募,事業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申請表(附件1)。
(二)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同意書(附件2)。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等資料或其他立案證明文件。
(四)事業單位最近一期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
件。
(五)求才登記表(附件3)。
(六)個別工作指導導師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五、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並獲同意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由就服處將所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刊登於臺灣就業通網站。
(二)依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辦理招募。
(三)進用中高齡勞工後,填寫進用通知書(附件4)通知就服處。
(四)中高齡勞工任職後,指派員工進行一對一指導,並撰寫輔導紀錄
表。
(五)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
休金及支付雙方所約定之工資。
(六)接受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附件5)。
(七)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六、受指導中高齡勞工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事業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受指導期間配合撰寫輔導紀錄表。
(三)配合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四)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七、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工作指導費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僱用全時工作者,獎勵每人每月5,000元;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
,獎勵每人每小時30元,每月最高獎勵5,000元。
(二)每位中高齡勞工之個別工作指導費,獎勵最長3個月為限,未滿1
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每一個事業單位最高獎勵9人次。
個別工作指導期間之認定,自中高齡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
八、事業單位應於每位中高齡勞工個別工作指導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並
至遲於本計畫辦理期程截止前,檢附下列資料送就服處審查及撥款:
(一)申請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核准之公文。
(二)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件6)。
(三)滿意度調查表─事業單位(附件7)。
(四)滿意度調查表─新進中高齡勞工(附件8)。
(五)輔導紀錄表(附件9)。
(六)受指導員工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七)中高齡勞工受指導期間差勤紀錄。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處不發給個別工作指導費;已發給
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經查證屬實。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際僱用中高齡新進員工。
(四)勞雇雙方(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及其配偶。
(五)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或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
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就服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或勞工法令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事業單位之獎勵資格者,如已受領獎勵金,就
服處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十、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查,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十一、實施期程:本計畫執行期間自受理公告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服處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計
畫支應,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補助額度,如當年度
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之。
十三、就服處依業務執行需要,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本計畫申請資料審查
、進用情形追蹤、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滿意度調查與後續追蹤
關懷等事宜。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