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
觀光產業營運之影響,針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旅館業、旅館
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之防疫整備予以補助,以提高本市觀光產業防
疫量能及強化防疫措施,營造本市成為安心旅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
於本要點生效日前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仍營業中者,得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防疫整備項目:
(一)防疫所需物資經費(如口罩、酒精、快篩試劑、防護衣、漂白水
等)。
(二)加強防疫作為經費(如量額溫、實施聯名制及清潔消毒等)。
(三)人力防疫教育訓練。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助於提升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前項防疫整備項目不得用於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上限,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民宿及觀
光遊樂業依家數區分,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1、房間數一至三十間:每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2、房間數三十一至六十間:每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
3、房間數六十一至一百間:每家新臺幣四萬元整。
4、房間數一百零一間以上: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民宿:每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經營事業主體以公司或行號設立者,須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1、憑證開立起訖日期: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
2、同一支出項目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於申請書
內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
掛號郵遞(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
七、申請者應依本要點據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局審查,本局必要時得至
現場查核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
八、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二)未符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符規定者。
九、申請者如有提供不實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駁回
申請或撤銷補助;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本要點所需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
本局公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