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立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
加強內部稽核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定各項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業務單位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請情事
。
(二)業務單位承辦員應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核定單、
重溢繳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律以雙線劃記,並由承辦人員加蓋職名
章。
三、退稅核定單建檔人員發現核定單有不符前點(二)規定者,應即退還原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查證,建檔後移由稅務管理科併退稅清冊審核並送
會計室複核。
四、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開票日三個月之「退稅支
票已送達未兌領清冊」及「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送稅務管理科查
核送達情形及編製「退稅支票清理成果統計表」。逾開票日一年仍無
法送達之退稅支票,應於每年一月列冊辦理繳庫
五、退稅支票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應加劃線,一萬元以上則應加蓋「
禁止背書轉讓」印戳。
六、退稅支票原記載受款人姓名有誤須辦理更正或金額有誤須重開支票者
,業務單位應依規定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如查有欠稅時,應俟抵欠後
再行重開支票。
七、退稅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每季列冊送局長抽樣百分之五,移請
稽核科列入選案查核檢查項目,查核下列事項並填具查核報告陳核:
(一)核定各項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齊
全。
(二)核對退稅核定單之退稅金額是否正確。
(三)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符。
(四)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符合規定;退稅款之送達是否悉經受退稅
人(或代領人)簽收。
(五)退稅支票或現金是否有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八、本要點列入本局廉政會報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督檢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