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事項。
(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四)其他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
或秘書長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局長兼任,委員十
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本府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代表一人。
(十)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至四人。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十二)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各機關自簡任以上人員依順
位薦派二人,由主任委員圈選。
本委員會府外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由本府人員兼任委員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法制局辦理。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第二點所規定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