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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門禁管制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人員、設備(施)及財產之安
全,實施門禁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暨各衛生所發生危安狀
況緊急聯繫要點」等規定辦理。


三、 實施要領:
 (一)門禁管制:
1.星期一至星期五:
     (1)本局一樓大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21時關閉。
     (2)各側、後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18時關閉。
     (3)地下室停車場入出口鐵捲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19時關閉,
        關閉後加班同仁開車外出一律開關出口鐵捲門(鐵捲門內外適當
        地點設置有線遙控開關,方便同仁免下車開關鐵捲門)。
2.例假日:除大門公務使用外,其餘一律關閉。
 (二)門禁分工:
1.值日人員:
     (1)上午7時30分負責解除設定,開啟各出入口,下午18時關閉各側
        後門及地下室車道入口,19時離開辦公大樓前則關閉地下室汽車
        出口。
     (2)中午12時至1時應於一樓服務台值勤。
2.替代役:
     (1)17時至21時在一樓服務台值勤。
     (2)20時45分關閉一樓大門,開始巡邏各樓層,確認同仁均下班後,
        關閉大門及通往地下室停車場門,設定保全後離開;如有同仁仍
        未下班,應交代同仁自行解除及設定保全後再離開。
     (3)值勤替代役准予6個月內補休。
(二)員工出入管理:
1.下班或例假日進出時,一律由大門進出,自行攜帶感應器及小門鑰匙。
2.各科室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值(加)班或
  留守最後離開人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並關妥所有門窗後方可離去。
3.下班後除業務實際需要須經主管允許及替代役外,不得留宿於局本部大
   樓內。
(三)物品出入管理:
1.物品攜入(出)本局大樓,如發現有安全疑慮或其它不當情形,請服務
  台人員徵得對方同意初步檢查,如確有上述情形,應立即通知秘書室、
  政風室派員處理,緊急事件必要時應通知警察單位協處,且於第一時間
  陳報局長。
2.影響安全之違禁物,如易燃(爆)、有毒物品等,一律禁止攜入。


四、任務分工:
(一)秘書室:確實依據本要點執行本局辦公大樓安全維護,並負責各項
      實體安全維護設備之規畫、安裝、保養、維護及行政支援。
(二)人事室:依規定督導值班同仁相關值勤工作。
(三)政風室:承局長之命,協同聯繫相關單位策劃、修訂安全維護工作
      計畫事宜,並得不定期簽請會同相關單位督導本事項各項安全維護
      工作之執行。
(四)其餘各科室應以科室為單位,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之機制,確保科
      室辦公室安全,政風室並列入不定期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之重點。


五、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一)防範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現有下列危安狀況應即通報轄區派出所及
      政風室協同處理。
1.無故潛入本機關者。
2.在本機關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3.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4.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5.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6.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7.對於各樓層陽台應隨時檢測是否上鎖、逃生窗是否關閉,並注意有無閒
  雜人員逗留。
8.辦公室開啟,則應有人看守,最後離去人員應關閉電源、檢查門窗。
9.注意電器安全,小心火燭、煙蒂等易燃物品。
(二)發現可疑爆炸物之處理:
1.迅速通知轄區派出所,通報警方防爆單位等相關部門處置。
2.撤離現場人員,設置警戒範圍,禁止任何人接近,避免宣揚。
3.查看附近有無類似其他可疑爆炸物。
4.搬開附近易燃物品,關閉電源總開關。
(三)空襲、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防護及竊盜預防:依「安全管
     理手冊」規定事項及要領辦理。


六、特別防護區:
(一)檔案室:由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消防、竊盜、電氣安全。
(二)電機房、電腦房、電訊房、管道間、儲水塔:應指派專人管理,
      非指定人員禁止接近,並注意水源安全。
(三)疫苗冷藏室:冷藏室全日上鎖,並設定保全,疾病管制科應隨時
      確保冷藏室的溫度控制正常及疫苗安全,假日應有值班人員負責
      處理發報事項。


七、獎懲:
 (一) 凡於危安事故處理過程中表現優異,對安全維護工作確有助益之
      單位,其主管及承辦人,酌予獎勵。
 (二) 應防範而未防範,致發生危安事故者,依情節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