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促進廠商良
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及廠商,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公共工程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優良公共工程評
選事宜,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分項目、配分權重及分組評選事宜。
(二)召開初選會議,評定入圍名單。
(三)實地勘查入圍工程。
(四)召開決選會議,評定得獎工程及對象。
(五)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
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參事(技監、顧問)以上
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
遴選聘任之。
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
召集人一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四、為辦理公共工程評選,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成員執行相關行政
業務。
五、公共工程獎獎項分為工程獎項及個人獎項:
(一)工程獎項區分如下:
1、特優獎: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獎: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二)個人獎項:個人貢獻獎。
六、工程獎項之分類及規模如下:
(一)工程類別: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鐵路工程、捷運工程、區域開發
、共同管道、其他相關工程。
2、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
水道、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工程。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工程。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
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
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新、其他相
關工程。
5、景觀工程類:公園、景觀步道、自行車道、廣場、水環境
、兒童遊戲場、其他相關工程。
(二)前款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五級推薦:
1、第一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之工程
。
3、第三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
程。
4、第四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
工程。
5、第五級: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
工程。
七、參與公共工程獎評選之本市公共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規定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
等以上。
(二)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
在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
表計算)。
(三)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須符合前二款規定,且子
案經費需佔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五)受理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
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六)受理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
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
(七)受理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
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裁處罰鍰
累計未達下列金額:
1、巨額採購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十萬元。
(八)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前項第一款之規定期間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推薦公共工程獎評選之公共
工程應備齊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
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
子檔)
(八)其他足以說明工程品質優良之簡介。
九、個人獎項由各機關推薦,其主辦或督管之工程執行成效優良,最近三
年度內有二件以上,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
上者。
得獎對象以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者為限,得包含以下機關或
廠商之人員:
(一)主辦機關。
(二)代辦機關。
(三)專案管理廠商。
(四)設計廠商。
(五)監造廠商。
(六)承攬廠商。
第一項各機關推薦之個人獎項應備齊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
(二)最近三年度內查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案件之查核紀錄。
十、公共工程獎每年舉辦一次,評選作業及期程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一)於三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四月中前召開初選會議,評選入圍名單。
(三)於六月中前,完成入圍名單之實地勘查。
(四)於六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核定得獎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獎。
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由出席委
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審查;決
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出席委
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與各該
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十一、工程獎項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
含分包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
,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其獎項之獎勵如下:
(一)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優等者,首功承辦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最高獎勵總額
度嘉獎數六次。
2、特優者,首功承辦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最高獎勵總額
度嘉獎數十二次。
(二)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三)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適用下列獎
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得將優良事蹟列為
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四)前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獎勵期間
為二年,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五)決標繳納保證金後始評選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第三款規定
之獎勵。
前項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二、個人獎項不分級別,獎勵如下:
(一)機關人員: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核予記功二次。
(二)廠商人員: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十三、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選定獲獎機關辦理觀摩獲獎工程,並得於獲獎工
程中擇優推薦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辦之「公共工程金質獎
」。
十四、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本要點第七點第五款至第七款或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
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
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
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
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十五、個人貢獻獎自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
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十六、本會於完成每屆決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除任務。
十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及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八、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九、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