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本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者之不正利益。
貳、本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評審小組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
為。
四、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八、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
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二、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三、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當場所。
十四、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五、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
送之不正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
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
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