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廉能政府、透明台灣」政
策目標,依據臺中市政府廉政行動實施計畫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特制定本機關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二、本機關人員範圍為正式編制人員及非編制人員(如約聘人員、約僱人
員、業務助理、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三、本機關人員應恪守法規,端正工程環境之優良風氣,維護水利人員之
專業形象。
四、本機關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並確保公共安全。
五、本機關人員應秉持誠信態度,戮力完成合法正當任務。
六、本機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
益,而有下列情形:
(一)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圖利廠商。
(三)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
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合約
(四)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地材料等行為。
七、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委員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八、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參加任何之飲宴應酬。
(二)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從
事私務。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
九、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索
取財物或回扣。
(二)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送件等
行為。
(三)接受廠商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
為。
(四)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五)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六)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以
及業務外金錢往來。
十、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私自借牌
營業。
十一、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二、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並應立即向
政風室登錄。
十三、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嚴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本機關所屬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
位並依規處置者, 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