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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單照之印製、保
    管、領用及銷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單照如下:
(一)本局退稅專戶存款支票。
(二)移送執行提供票據分期繳納收據。
(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費用繳費單。
(四)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套版)。
(五)派駐執行處人員用「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


三、單照之印製各項單照應於使用前印製發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單位應設定各項單照安全存量。稅務管理科應於各項單照實際庫
    存量少於安全存量時通知領用單位申請印製。
(二)領用單位辦理單照印製時,將所需各項單照之種類、數量、詳細估計
    列表,送會稅務管理科編定字軌號碼,另需符合電子作業規格者,應
    送請資訊科測試通過後付印。
(三)繳款書應蓋有本局首長單照專用印章。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代徵之繳
    款書,應另加蓋該局所屬監理機關首長印章。
    前項單照於委託廠商印製時,於印製契約內應訂明承印廠商應負責單
    照專用章印模之保管、監督用印、印製後繳回及印製中作廢單照之銷
    毀;未訂立契約者於出具承諾書內敍明前揭應負責事項。房屋稅、地
    價稅定期開徵及綜合催欠印製,委外列印、折疊、裝封之繳款書,於
    驗收時會同承包廠商監督銷毀。


四、單照之點收、保管、領用、稽核、銷毀等事項,應由稅務管理科指定
    人員專責辦理。


五、稅務管理科點收單照時,單照名稱、數量應當面點清,並妥為保管。

六、單照之領用規定如下:
(一)領用單位應填具經單位主管核准之單照領據,書明請領單照名稱、數
    量,向稅務管理科領用。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領用單據即登記領用日期、數量。


七、單照之管理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單照之領用、保管、查核及
    繕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等事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照填寫或列印錯誤,應於單照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退稅公庫
    支票作廢時,並應在印鑑章或金額欄位打洞註銷。
(二)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一份留底
    ,一份送稅務管理科。作廢或終止使用之單照應填具「作廢單照銷毀
    清冊」一式三聯,第三聯自存,其餘二聯連同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送
    稅務管理科處理。
(三)稅務管理科應將領用單位造送之「作廢單照銷毀清冊」彙總簽報核准
    ,會同政風人員監驗銷毀。
(四)稅務管理科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勾稽後,彙
    總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簽報核閱。發現領用單位所列作廢單照數
    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應即通知領用單位追查原因。
(五)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數量,並查明責任處理。
(六)單照管理人員或領用單位指定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將庫存各項單
    照編列移交清冊辦理移交。


八、稅務管理科應每年簽請首長指派人員會同盤點庫存二次,並將盤點及
    檢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核閱。
   


九、辦理單照管理業務成績優良及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據臺中市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