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處總工程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
六人,任期隨職務異動,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
(一)主任秘書。
(二)副總工程司二人。
(三)挖掘管理科科長。
(四)公園景觀維護科科長。
(五)路燈養護科科長。
(六)市六區工程隊隊長。
(七)山線工程隊隊長。
(八)海線工程隊隊長。
(九)屯區工程隊隊長。
(十)北北屯工程隊隊長。
(十一)秘書室主任。
(十二)人事室主任。
(十三)會計室主任。
(十四)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年度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得
指定本處及所屬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秘書室及會計室辦理,幕僚作業小組成員由各
科、室指派一人擔任,依業務權責分工。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