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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7: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國人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
    策,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臺中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
    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政策之指導。
   (二)食品安全事件之協調。
   (三)其他有關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諮詢。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
   (八)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食品、醫學、法學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社會
         人士六至十人,其中法學專長之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四、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
    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幕僚工作由食安處辦理。


六、本會報視時事及重大事件發生,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或主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 本會報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報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外,應親自出席
     會議。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報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研究、
    規劃。必要時,得提具體動員應變建議,報請市長同意,成立食品安
    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由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選為指揮官。


九、 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決議事項及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食安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