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
效率,落實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考核對象:總局企劃服務科、稅務管理科、消費稅及管考科、法務
科、財產稅科、秘書室及八分局同仁(股長以上人員除外)。
三、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基本項目:(詳附表一)
(二)加分項目
1、服務態度良好,獲納稅義務人書面或意見調查表稱讚,經調
查屬實者,加總分一分。
2、提出便民服務及簡化稽徵手續工作創新措施,獲採納施行者
,每案加總分一分。
(三)扣分項目
1、服務態度不佳經納稅義務人書面反映或電話投訴,查明屬實
者,扣總分一分。
2、承辦人民申請案件,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者,每案扣總分一分
。
四、考核人員及方式
(一)考核人員:初審由受考核單位之股長擔任,按季抽查;複審由
受考核單位之單位主管(含分局主任)擔任。
(二)考核方式
1、初審:每年一 、四、七、十月初由各股股長依附表一之「
服務品質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考核項目考核該股同仁,並
依實際考核情形填寫「服務情形抽查紀錄表」(附表二),
各股長擇該股一至二名(全股人數十五人以下者選取一名,
超過十五人者選取二名),填寫「服務品質績優人員初、複
評成績一覽表」(附表三)。
2、複審:單位主管依所屬各股股長初評所填列「服務品質績優
人員初、複評成績一覽表」進行績優人員複評,總局之單位
擇分數最高一名,編制三股以下分局擇分數最高二名,四股
以上分局擇分數最高三名,填寫複評分數後,於每年一 、
四、七、十月十五日前送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按複評分數造具「服務品質考核績優人員名冊」
(附表四),簽陳局長核定。
五、獎懲規定
(一)考核成績經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者,除於重要集會(活動) 公開
表揚,並發給新臺幣八佰元等值獎品外,按季於內網公告並張
貼於分局榮譽榜、公告欄,以資激勵。
(二)服務情形抽查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年度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約僱及臨時人員列為優先裁減對象。
六、經費:所需經費由「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