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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費自負額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照顧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農
    民,補助其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所需之保險
    費自負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職災保險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率、保險費金額、法定補助
    及被保險人自負額比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農
    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職災保險費自負額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參加本職災保險者。

四、參加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自負額由農業局補助百分之五十。
    本職災保險之自負額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農業局就其未獲補助
    自負額部分覈實補助。但以不超過前項農業局補助額度為限。

五、本職災保險費自負額補助申請期間為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
    三十一日止。

六、符合補助對象之保險費自負額,由所屬投保單位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局預付撥款:
    (一)投保單位開具之收據。
    (二)保險人繕具之保險費計算表影本及繳款單。
    (三)保險人計算當期保險費後始加保或退保之被保險人,由保險人
          按月結算之繳款單影本、退款單影本及加、退保人員名單。
    (四)保險費自負額撥付明細。
    投保單位未能依前項規定時間內申請預付撥款,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
    ,展延期限最長為二個月。但因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或投保單位之
    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本職災保險費自負額補助,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補助
    款撥付補助對象作業,並檢附足資證明撥付事實之文件,辦理經費核
    銷。 

八、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
  本職災保險費補助生效始於加保應通知之當日零時,終於退保通知之
    當日二十四時。
    本職災保險退保時,本職災保險費自負額補助停止發放,如有溢領者
    應由投保單位追繳返還農業局。  

九、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因投保單位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
    予農業局致未予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攜帶印章
    向投保單位申請補發補助款: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
          應檢附保險人各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繳
          費證明。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前項經審查符合補助保險費者,由投保單位併於下年度辦理撥匯轉帳
    事宜。

十、辦理前點保險費補助補發作業,以補助對象提出申請時上年度保險費
    期間為限。但如有非可歸責補助對象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一、辦理第九點本職災保險費自負額補助款補發作業之補助對象以詐欺
      、虛偽不實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補助款者,除即停發或由投
      保單位追回已領之款項外,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農業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