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一使用交通部公
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相關資料之處理程序,落實資訊
安全,防止公路監理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訂頒之「財政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用公路
監理資訊管理要點」。
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查調公路總局公路監理資料之各單位。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如查調單位無股長編制則為
科長。
(三)稽核人員:稽核科之人員。
七、查調作業:
(一)本局為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
定請公路總局提供監理資料。
(二)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所屬
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調相關作業。
(三)查調人員因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而無需查調公路監理資料時
,應申請註銷查調權限。
(四)資訊科應不定期進行帳號及權限審查。
(五)民眾對於本局所查調公路監理資料產生疑義時,應優先由查調
單位向該資料主管機關進行查驗,或請民眾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據以審查;確因系統問題造成資料錯誤,始通報資訊科請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本項業務負責人處理。
(六)查調人員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財政部與所屬機關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應
用公路監理資訊管理要點」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及
運用所取得之資料,並善盡保密之責。
八、查核作業:
(一)資訊科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針對上下半年所查調總件數
抽樣百分之二,每次總件數不超過二百五十件,產出查核清冊
,送交查核人員。
(二)查核人員應於接獲查核清冊十五日內,請查調人員檢附相關依
據及佐證資料提供查核,並將審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核報告
表」(如附表),陳核至查調單位主管後,將查核清冊、相關
查調依據、佐證資料及自行稽核報告表回送資訊科留存五年備
查。
(三)公路總局實施稽核作業時,相關人員應配合辦理。
九、稽核作業:
資訊科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就各股已查核清冊隨機提供二十五件,
移送稽核單位複核查核作業是否落實。
十、安全管制:
(一)資料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不得將帳號出借或逕自授意他人使用,避免稅務資
料遭非經授權者查調。
2.查調人員登入系統後,如暫停作業或離開座位,應隨即進行
登出。
3.公路監理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4.公路監理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5.公路監理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有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使用
電子傳輸,需加密處理。
(二)資訊銷毀
1.線上查詢取得公路監理資料,辦理業務完竣,確認無保留必
要,紙本文件應銷毀,電子檔應立即刪除。
2.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辦理業務完竣,確認無
保留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檔案資料。
3.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公路監理資料,辦理業務完竣,應簽報
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銷磁或銷毀作業。
(三)不法使用依規究責
查核、複核或公路總局實施稽核之人員,如發現非因業務需要
查調或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
後簽報查處,並應依下列規定究責:
1.不當使用公路監理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
訟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稅捐稽徵法或其他
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
、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
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3.使用者不當使用公路監理資料之行政責任,除由本局議處外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本要點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