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請臺中市各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查報未登記工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區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三、區公所主動查報流程:依各區實際狀況每半年查察一次,將彙整表(
附件1)及相關資料於每年5月10日及11月10日前函本局彙辦。
四、評比方式:本局每年12月依「本局協請區公所查報未登記工廠評選績
優區公所評分標準表(附件2)」進行評比,依評比結果選出績優區公
所前三名予以獎勵。
五、獎勵方式:
(一)個人部分:由績優區公所提報績優承辦人員,每區各三名,依推薦順
序予以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嘉獎一次,陳報市長公開表揚。
(二)團體部分:績優區公所陳報市長公開表揚,並發給第一名相當於新臺
幣一萬元之等值獎品、第二名相當於新臺幣六千元之等值獎品、第三
名相當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