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青年積極尋職、穩定就業,改善青年失業狀況,累積職場發展
實力,提升青年勞動參與率;另為照顧本市弱勢青年,鼓勵其儘速投
入職場,以減輕初期就業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
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二十九歲以下失
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
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
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
(一)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二)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
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四、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本要點:
(一)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
(二)切結書正本。
(三)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申請者,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四)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者,需檢附弱勢青年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如低、中低收入證明或學貸繳款證明等)。
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惟當年度七月一日後認定
者有效期間皆僅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
有效期間內就業者,原要點文件失其效力。
五、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本要點申請者就業諮詢及服務,
申請者如經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
商、職涯成長團體或職涯履歷認證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程,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
六、符合第三點且為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就業獎勵金:
(一)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十四日,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
達基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整,另須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1.失業三個月者。
2.當年度畢業生。
(二)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一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
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
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整。
(四)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
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整。
(五)同時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要點結束後,連
續就業滿六個月,以接續申領本點第一項第四款就業獎勵金為限
。
(六)弱勢青年符合本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者,得於申請該款獎勵
金時另分別申請弱勢青年就業獎勵金各五千元。本款所稱弱勢青
年係指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或申請就業獎勵金期間仍須
負擔學貸者。
前項就業期間之計算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
十日計算。
已請領本點第一項第四款就業獎勵金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本要
點就業獎勵金。
青年於推介上工加保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回復勞保加保日期及加保公
司資訊予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以利系統錄案起算就業期間
。
七、本要點各項就業獎勵金轉職及離職規定如下:
(一)滿十四日就業獎勵金:申請第一次滿十四日就業獎勵金因故離職
者,得轉職一次再次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就業獎勵金,並應
於退保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業加保,逾期未加保就業者,喪失
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就業獎勵金之請領資格,但於退保日之次日
起九十日內符合第三點資格再就業者,重新起算就業期間,得申
請前點尚未申請之獎勵金項目。
(二)滿一個月或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
1.請領滿一個月或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喪失請領
本要點獎勵金之資格,不得再提出各項申請。
2.請領滿一個月或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後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
事由離職,於退保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符合第三點資格再就業
者,重新起算就業期間,得申請前點尚未申請之獎勵金項目。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業者,喪失請領本要點就業獎勵金之資格,不
得再提出各項申請。
八、申請人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後,應至完成認證之電子信箱點選就業獎
勵金申請連結,除滿一個月就業獎勵金得於符合資格後九十日內申請
或與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合併申請外,其餘皆須自符合資格後三十日
內至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提出線上申請。
當年度就業獎勵金申請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逾期者請於次年度一月
五日系統開放後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間者,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應駁回其
申請。
九、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之青年,應填妥線上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
申請: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領取收據。
(四)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工
作地點及職務名稱)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照顧服務員技
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組)畢業證明。
(五)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另應檢附事業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個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加註初審意見送就業服務處複審。
十一、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就業服務處及所屬就業服務站台得派
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
錄音、照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各
項就業獎勵金者,就業服務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
還已受領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不實申領。
(二)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惟屬在校期間曾受僱者
不在此限。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七)有第八點第三項或第四項應予駁回之情形者。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就業服務處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各項就業獎勵
金,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
度以就業服務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
,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情
形,續予依序審查及撥付獎勵金。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就業服務處另訂之。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